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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编辑:深圳国旅时间:2016-05-26 14:44点击:

 一、关于“网络团购旅游”的消费警示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我国旅行社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需要相应的资质,获得旅游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广大游客参加网购旅游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证照”是否齐全?交款后要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并与合法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误入“黑中介”“非法旅行社”的旅游网中,以致发生旅游质量纠纷或安全事故时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欢迎广大游客积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黑中介”、“非旅行社”等违规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二、关于“打击假冒非法经营,未发行也不接受持旅游优惠券、贵宾卡的游客报名”的警示

  为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冒用本公司名义开展非法经营活动,现声明:本公司未印制和发售旅游优惠券、贵宾卡;不接受持旅游优惠券、贵宾卡的游客报名。本网站已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备案,是本公司所属营业部网站。报名旅游请到本网站所列营业部或上级公司——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属分社及营业部,除此之外,均为假冒,我公司概不负责。

  三、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特别提示

  客人于我公司属下相关业务部门报名,应签订旅游合同,索取旅游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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