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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簡稱旅游法)10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

编辑:深圳国旅时间:2013-09-24 10:03点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簡稱旅游法)10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然而,近一段時期以來,旅游業界和社會上對旅游法卻有種種誤讀、誤解或任意解釋,有可能會誤導旅游消費者。

  針對旅游法中的一些爭議話題,本報記者專題採訪了旅游法起草專家組核心成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楊富斌同時也是北京市旅游法研究會會長,以及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釋義》的主編。

  我們希望通過楊富斌教授的專業解讀,幫助讀者正確理解旅游法確立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這組“澄清旅游法十大誤讀”報道,將分5期刊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簡稱旅游法)實施在即,其針對“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久遭詬病的問題作出的一系列規定,對旅游市場來說不次於一場地震。一時間,關於旅游市場將“變天”的各種傳言滿天飛。其中,“禁止購物”便是被炒得甚囂塵上的幾大“謠言”之一。甚至,為了不當“出頭鳥”,已經有不少旅行 社 在組團線路中干脆取消了購物環節。

  比如,近期有北京某旅游團到安徽旅游時,地接導游便以旅游法禁止購物為由,在游客提出購買當地土特產和工藝品的要求后,拒絕帶領游客去購物,直接把游客送到機場,導致游客不得不在機場購買價格相對較高的土特產。

  對於這種現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指出:“這是對旅游法的極大誤解。”

  隻禁止在指定場所購物

  楊富斌指出,旅游法重點規范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並非禁止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也就是說,旅游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項目,而非取消購物環節。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這就是說,旅游法並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絕對地禁止在旅游活動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單方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果經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動要求,並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購物活動和自費項目。

  不得拒絕正當購物要求

  在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購、娛中,購物原本就是重要一環,對很多游客來說是不可或缺的。而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以人為本,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願、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旅游者的購物需求。

  楊富斌指出,旅行社應正確理解旅游法關於購物的規定。旅游經營者不得以旅游法禁止購物和自費項目為借口,為招徠游客,而隨意宣傳所謂“無購物、無自費、無小費”的“三無團”或純玩團,並以此為由拒絕旅游者正當的購物和自費項目要求。

  “旅游活動中購買一些土特產和有地方特色的工藝品,給親朋好友帶一些小型紀念品,這是旅游者的人之常情,旅游經營者理應予以滿足。否則,就難以真正體現旅游經營者誠信為游客服務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楊富斌說。

  出境游可按約定安排購物

  同樣,在出境游組團活動中,組團社也不能以旅游法禁止購物為借口,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安排旅游者提出的購物要求和自費項目。因為到境外旅游時,旅游者通常人生地不熟,多數人還與當地人語言不通,無法直接溝通。

  “如果組團社不安排這些購物時間和活動,到境外旅游時,地接社肯定不會預先做好這些安排。這樣,即使在旅游行程中游客提出來,對方導游也難以滿足這些要求。”楊富斌說。

  當然,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符合幾個要求,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必須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游者要求,否則旅行社、導游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得將旅游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減少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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