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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新规定的亮点在于通过互联网公示

编辑:深圳国旅时间:2014-04-30 15:50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第3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法新闻发言人介绍,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明确“公示期限为五日”。

  对减刑、假释事项的重视,对应的事实是现实中减刑、假释执行得过多过滥。所谓减刑与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其本意是减少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罪犯的狱内刑期,使之早日复归社会,但如今减刑与假释却逐渐成为司法不公和腐败的一个黑洞。一则媒体数据称,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贪腐官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过于泛滥且集中在“前官员”群体身上的减刑、假释,招致的是沸沸扬扬的争议,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甚至在两会上建议取消假释制度。


  关于报道中的相关减刑、假释数据,或许还有着进一步验证的必要,但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一次腐败层面上的检视,却刻不容缓。为什么原本包含司法善意的减刑、假释制度会在具体执行中走偏?观察者们对此早有讨论,但汹汹意见归结起来无非一条,那就是此类执行的相对封闭性。诚然,司法运行有其特殊之处,但于当下的制度安排中,减刑、假释决定的给出,依旧多集中在从监狱到法院的单一运作程序中。封闭式的操作,事实上无处不在的权力影响,那么出现指向官员的减刑与假释腐败实在不足为奇。

  所以此次最高法减刑与假释新规的最大亮点,显然在于“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常识无数次告诉我们,法的善意只能以严格的程序监督来兑现。如果说减刑、假释流程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所属暂时是不可改变的,那么需要增加的无疑是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外在监督,公示正是一种看得见的监督力量。而将公示上升到互联网层面,则无疑是一种对监督权的主动拓宽。

  无透明则无制约,无监督则无公平,它们恰是最高法此次减刑、假释新规致力于体现的价值导向。只有让过程变得透明,才能经由程序性的重构杜绝相关腐败。恰缘于此,在新规之后,一方面执行细则还应出台,我们看到最高法的表达仍然是“原则上”,这未免依旧留存弹性空间;另一方面,要公开还要追责,它们事实上是不可或缺的两翼。在互联网公示外,我们亦期待多一些对减刑假释腐败的切实追责。有如影随形的监督,有从未远离的责任厘清,减刑与假释才能重新回到激励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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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减刑、假释新规定的亮点在于通过互联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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